十八歲之甲受乙詐欺,出售音響並交付,後甲父拒不承認,但乙早將音響賣與丙並交付。
丙不知甲係未成年人,但之受詐欺之情事。甲得否請求返還。
小弟有幾個問題
請問
1.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債權及物權行為都不生效力嗎?所以即使甲交付音響,在法代承
認或不承認前,乙都沒有取得所有權嗎?
2. 本題的狀況是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效力未定,這種情況下甲可以因為受詐欺行使
撤銷權嗎?如果經承認後生效可以撤銷嗎?經拒絕後確定無效的法律行為有能不能撤銷
的問題嗎?
3. 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通常無效,但若屬中性行為則適用§77的但書不須經允許也
發生效力。通常情況下撤銷權雖然是單獨行為但因行使後會回復為法律行為發生前
的狀態,所以通常被認為有效。套用本題的情況,甲行使撤銷權的確比較有保障
(回復為未被詐欺前的狀態),但若假設合約內容是對甲有利的呢?撤銷也會被視為
中性行為嗎?
4. 本題指出丙知道甲被騙但不知其為未成年人。所以丙對於甲乙之間的契約效力
未定的部分受保護,若甲不行撤銷權,不論其父承認或拒絕甲乙之間的合約
丙都可以依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這種情況下丙是從哪個時間點取得
所有權的呢?
這題比較複雜的點是在於甲父承認或拒絕、甲撤銷或不撤銷都會導致法律效果的變動
感謝版上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