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82412 (ㄚ彰)》之銘言:
: 今天上班時 跟一個客人有爭執
: 對方就說 :你給我小心一點
: 然後還罵髒話:ㄐㄧ ㄅㄞ 毛
: (不敢肯定這算不算髒話)
: 公司的態度是如果我願意的話可以去報警
: 我的同事當場都有聽到他罵我
: 這樣可以成立公然侮辱吧
: 至於你給我小心一點
: 有辦法構成恐嚇嗎?
: 我可以先在桃園(工作地方)備案 然後回到我家鹿港那邊在提告嗎?
: 那我的同事證人可以在桃園先作證嗎?
大家好 今天我去警察局提出告訴了
作筆錄的時候 得知原來警方有通知被告
對方才透過議員來找到我上班的公司
警察這樣做是不是不妥當啊
而且今天筆錄的時候 警察的態度
就是一直希望我用和解的方式
他會不會剛好認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