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在ptt有一位請我代買,結果是騙另外一個匯錢給我。受騙人跑去報警,我也聯繫
上受騙人。
警方立即通報將我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是否警方屬以行政命令將我帳戶凍結,我可否提訴願呢?
警示帳戶解除須走完司法程序才可解除,而警示帳戶構成無法院強制命令,就可以輕易鎖
住
是否有失公平,比例原則。再者,我跟銀行帳戶是有簽約關係存在,無法院強制命令,為
何可以擅自凍結,影響客戶權利。
請問這種金融通報機制,適法性是否有所爭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3 23:02:001.警方沒錯,警察負責初步調查,是不是無辜,是檢察官認定2.原PO既然知道比例原則,也該知道緊急處置減少被害損失總之,警察受有上級授權,依法執行緊急保全程序相關衍生損失,請向"詐騙者"求償,而非警察機關若適法性有爭議,可能到 2016年才被發現嗎???三角詐騙已經不是新手法了,身為賣家也要有所警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3 23:20:00緊急的行政處分總之,害您的是詐騙者,不是警察,也不是銀行,也不是被害者您很生氣沒錯,但別搞錯出氣的對象
我沒有搞錯對象,是你誤解他人意思我再說行政訴願手段解除警示~你在說我要跟銀行求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3 23:27:00現階段沒有人能夠確認您是不是三角的被害者之一.
我要跟警察求償~不知道是否我表達太差,還是你思考方向太過延伸??
也沒人能夠確認我是詐騙者我感覺你離題了!我的問題是:警示帳戶如屬於行政命令~那我就可以提出訴願以行政訴願方向解除警示及司法程序走完兩個方向進行
因為我查過所有案例,走完司法程序~要好久雖然一個衍生帳戶~跟銀行端溝通已經幫我解除警示但主帳戶的錢已經對我生活造成影響主帳戶不解除~真的影響到生活!
那也沒辦法,這個帳戶目前就是涉及詐欺嫌疑。必須等到洗清嫌疑才行。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4 00:09:00說真的,行政訴願,不如去法院聲請假處分比較快可以參考 王院長事件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3-24 00:14:00擔保?
你這個例子,只要案子沒結,訴願行政訴訟幾乎一定會輸啊
這個無解。適法性沒有爭議,才會需要用到比例原則之類的憲法原理去訴願,我印象中沒看過成功的。行政訴訟更不用說,看看勝訴率就知道了與其想這些東西鑽,反正你帳戶裡有錢能還,借錢應急能過活才是解決之道,捨本逐末沒有太大的意義。
不然就是請財源變更匯款帳戶,至少不影響你目前生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4 12:25:00請愛用支X連,確保營運資金不會受影響很多銀行也有推出虛擬帳戶
我看到一個判例是成功的,銀行敗訴需要讓客戶領錢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4 12:29:00請先搞懂判例是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3-24 12:52:00是判決?? 還是判例? 原PO很懂判例是啥???
我想請問您在跟我討論判決跟判例的差別還是說我沒有搞懂這個判例的原因呢
請問,你有把款項轉匯出給PTT上找你代購的那位嗎?判例是經過種種考驗(?)被最高法院收納讓各級法院法官參考適用的例子,判決是單就該案不影響他案審理,所以判利判決兩個名詞,真的有差.
沒有啊,沒有轉匯警示帳戶是要保全證據,我可以同意那邊款項保全,但沒道理要凍我全部帳戶,這個機制本身就有問題
向檢方請示是否就該筆費用提出擔保等等,然後把相關資料備齊檢警方便人家盡快處理,至於訴願部分,勝訴機率低,除非你能力委任律師打到最高院後到釋憲案,不然依據現在狀況制度等,很難因為你一人而全面調整或增訂.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3-24 15:19:00原波是要為了自己認為社會制度應有的公平正義而採取行動還是指為自己戶頭的資金流動而採取行動 牽涉的困難度和成本天差地遠 法律制度不是為您而設計的 這是事實要改變這事實還是在這限制下追尋您個人有限度自由請先想請出 要不然就算找律師也沒法讓人滿意律師是您花錢委託的專業法律代理人 代您的意思盡可能找法律規定可行的方式實現您的願望 自己都不知道要啥找律師也只是浪費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