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個問題用於法定財產制,假設婚後購得房子(已無貸款),
並掛在丈夫名下,離婚後妻子是否可分配到房子的財產?
因為我查到的法條是如以下:
"原則: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其消滅的原因包括:Ⅰ夫妻離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約定改
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
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
由法條來看應該是可以訴請平均分配,但是問到熟識的代書,
卻說房子掛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離婚後也沒權利訴請平均分配?
感到很疑惑~麻煩可以幫忙解惑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