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大大好,小弟想請教關於刑法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在實務上有沒有可以判斷的依據?
ex1. 甲幫乙簽收乙網購貨品之收據時,簽了乙的名字,是否成立刑法210條?
ex2. 業者甲協助車主乙辦理回收車輛業務時,向公家機關的申請書上代乙簽名,
是否成立刑法210條?
ex3. 公司贈送客戶乙之贈品簽收單,乙確實收到贈品,
由業務甲代為蓋章並簽名繳回公司,是否成立刑法210條?
小弟非法律人,用語若不精準請見諒,謝謝解答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