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A欠了B共20萬元,而A也欠了C共200萬元。
假設B在1/1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的薪資,到了1/15號民事執行處也執行A的1/3的薪資
3萬元(假設A每月月薪9萬元),但A有向法院聲請債務異議之訴,但強制動作並沒有因為A
聲請訴訟而停止。若這時候A就故意擺爛開始脫產,連欠C的錢也不還了,
反正就讓法院來強制,能查到多少算多少。
如果C同樣也在1/15號對A聲請強制執行,民執處也同意執行,
那麼下個月A的財產會被法院強制扣到6萬元(也就是2/3)嗎?
還是反正就是上限1/3薪資,然後讓B,C兩人自己去煩惱誰該拿多少?
請前輩為我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