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4條規定: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課本整理出來
無償行為的要件:
1. 有效法律行為
2. 需限於無資力
3. 不能有第三項的情形
所以如果是身分行為,結婚、拋棄繼承等,即使有效、且因此陷於無資力,也不能撤銷
關於"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這部分,課本舉例說: 甲向乙買一筆土地
,尚未辦理移轉登記,乙將該筆土地贈與丙,如乙未因而陷於無資力,其財產尚足以
賠償對甲債務不履行之損害時,甲不得撤銷乙丙之贈與行為。
請問課本為什麼這邊會提到無資力的問題呢?因為就法條的意思來解,不論有沒有因此
陷於無資力,應該都不能撤銷。
感謝各位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