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日前遺失物被侵占(皮夾被拿到服務中心,但是1000元也被拿走了)
打了110說我要報案,我的錢包的錢被偷走了,他詢問我狀況
我就跟他講錢包遺留在大賣場地下一樓,回來服務中心領取時發現錢不見了
他問我可不可以去做筆錄,我說可是看監視器好像要你們在才能看
他就說在服務中心等,要看監視器應該是在服務中心,馬上到
警察到了之後一起進去小房間看監視器
從影像看到該員工拿著我的錢包送上三樓途中有翻錢包的動作
但沒有拍到把錢拿出來
警察A就跟我說:影像你看過了,你就決定要不要告他,告不成他也可能告你誣告
就看你要不要告他,不然就這樣了(當作沒這回事一樣)
警察B:你有看到他把錢拿出來嗎??
我想了想...沒看到東錢被拿出來,覺得應該是告不成,就跟警察說那就算了吧...
然後警察就留了我的名字、身分證、電話,就走了
我想問的是,侵占遺失物也是非告訴乃論,我有打電話報案應該也算有訴追的意思
110一定也有錄音,警察一定也知情,那是不是就是非辦不可呢?
既然非辦不可怎麼又會問我要不要告他,不告就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最後好像也就真的沒這回事一樣的結束了
那這個案件在警察那邊後續是會怎麼處理怎麼回報呢?
譬如:是回報說我自己找到了,還是回報說我記錯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