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學藝不精,讀了一點法律書就跑去創業
今天一個叫我媽媽的女兒為媽媽的人問我說
假設
甲 於民國100年於 A地 成立 PTT 飲食有限公司 及 BBS 影視有限公司
乙 於民國95年於 B地 成立 PTT 飲食企業社,但是一直以來都在A地開店創業
丙 於民國97年於 A地 成立 PTT 飲食企業社
丁 於民國98年於 A地 成立 KKBOX 影視有限公司,
但是一直以來都是用"BBS影視"當招牌及宣傳
請問
1.甲的成立公司是否有牴觸法律
2.甲對於乙、丙、丁可以分別採取哪些法律行為
3.乙於B地成立企業社而於A地開店創業,是否有違反法律行為,違反哪一條?
還望各位前輩指點迷津,讓小弟有一天能夠抬頭挺胸挺直腰桿的對她說,
that's is so easy,
but please whit me
i will open ptt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