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你有住就不能請求了,因為是你使用房屋的對價。押金就依照契約請求。對方可能會主張雙方之間定期租約早就到期,所以雙方沒有契約,你可以主張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既然你有證明)。
我被存證信函嚇到,4/30就躲到外面住了,
東西只有幾本書放在那邊,我怕他們進入拿我東西
因為房東先生會爆粗口跟想出手打人 ,所以我怕到不敢回去,只好躲到外面住
因為我本來就是要繼續住 所以我有提早將五月房租 在四月底匯給房東太太,
房東太太的賴對話 也是已讀不回,並沒有說要我搬的反應
:(2)既然是口出穢言可能就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欲人生攻擊就是第305條恐嚇罪。但都是可能成立而已。
第一次調解是針對公然侮辱
欲人身攻擊 事情是在派出所發生,所以有派出所警員阻擋,也有監視錄影器
我自己本身也有拍到警員阻擋他的畫面.
:(4)租賃契約當事人是你跟房東夫妻,所以要終止契約也要他們來說,連同先前你說屋主要你們搬一樣,租約要終止也要房東夫妻來說。因為房東夫妻與屋主是親戚可以推測之間是無償使用借貸,所以使用收益權在房東夫妻那,而既然房東收錢代表仍然是契約存續的。而且即便要終止,在本案也要先期一個月通知。最後本案不涉及詐欺罪。
我問房東太太我的押金跟錢都是妳們收,
可是收到一個我不認識的屋主存證信函叫我搬?
房東太太的賴 已讀不回
屋主的存證信函是4/19寄,他們無故不到的調解 是3/30和4/20
屋主存證信函說簽一年(民國101年七月)已經到期,我違約叫我一個月搬離.
我4/29匯五月房租,房東太太也沒叫我要搬離,還是收錢
我5/10問房東太太怎麼是我不認識的屋主叫我搬離,房東太太還是已讀不回
之前要去調解委員會的時候,房東太太的大姐電話跟我說,
他們認識費X泰立委的太太,希望不要去調解委員會去費X泰那邊處理
因為之前警員說要到調解委員會才有紀錄,不要私下,加上我時間也沒辦法,
所以他們後來兩次在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都無故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