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在十幾年前過世
當初有債務,借了很多卡債樣子
但是已經申請過拋棄證明,證明上面都有註記誰跟誰
過世後五六年後有一次A銀行寄信說因債務問題要到法院
去到那邊開庭不到一分鐘我們說有拋棄證明
對方也不曉得,然後就去和解區解釋
他們就說那就不需要在追討這筆錢
事隔十幾年了,這次換另一家B銀行同樣要請我們去法院
我的意思是說,每一家銀行難道不知道這些資訊嘛
每一次都要浪費一次時間請假去法院給他們看證明
聽轄區員警說收到法院通知就要去
難道沒有其他方法不用這麼麻煩嘛?
因為我真的不曉得還有多少銀行,而且為什麼十幾年後才來追討
請各位指教一下 O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