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我弟一問,為好方便讀,皆以第一人稱「我」撰寫
公司為資訊公司稱A,主要營業項目為銷售軟體。
我在進入A公司前為自己開個人工作室,因工作認識A老闆,
洽談甚歡,A老闆延攬我進入公司幫公司做銷售軟體的技術服務員,
並在洽談時A老闆得知我之前都接案子做,A老闆也覺得利用下班接案子沒有不妥並且抱著開放態度。
前年中,A老闆有意開始做軟體後面的設計服務,所以找了我及我直屬主管規劃,主因是利用軟體的設計服務來增加軟體的銷售量。
A公司也陸續接了幾個案子做。
直到有間公司B找到了我們A公司,請我們評估並報價,但因交件時間過於急迫(周五下午初聯繫,希望周二能交)並與直屬主管討論完後確定不接B的案子也未有替A公司出報價單給B公司。(完整的一個案子光評估就要快兩周時間,但B請我們評估並完成設計交件要在3個工作天內完成。)
B公司窗口很急著想要找到人趕出來並請求我能否利用周末時間幫忙完成設計,我評估過後認為周末時間OK可以幫忙,並請B窗口回應B的長官能否外包給我做,B長官也同意並確認是外包給我個人非A公司,並於幾小時後提出給B我個人的報價單,價格約3萬。
就這樣經過了約4個月後離職了,突然A老闆告我背信一罪。
因A老闆從我公司信箱掌握了我個人提出的報價單給B公司的單子
想請問各位,背信一罪成立性大嗎?
會有甚麼相關的罰則或者坐牢嗎?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