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的是日本可以取消殺人案追訴期
而且溯及已經發生的案件
台灣難道溯及舊違憲?難道台灣憲法這麼爛還是大法官不會解釋?
前幾年殺人罪追訴期從20年延長為30年
這是程序上的問題,既然是程序為何無法從新,一並延長為30年?
導致彭婉如命案已經過追訴期
如果程序一律從新,彭婉如命案應該還是可以繼續追訴
抑或是有媒體或是檢察官自己搞不清楚,程序應該要從新?
彭婉如命案,到底過了追溯期了沒?
彭命案(原本的)追訴期到期前,有看到媒體做過報導
但如果程序一律重新,會不會到時候發現其實還沒過追訴期?
另外日本酒駕可以連坐罰乘客
台灣不行是因為會違憲嗎?違反憲法個人責任原則嗎?
那日本為何不會違反是我們憲法太弱嗎?
那可不可以用巧立名目的方式讓酒駕連坐乘客?
就是在立法時,不以連坐的方式處罰酒駕同車乘客
而把法條變成,乘客個人的應注意義務
沒錯,你沒有盡告知察覺的義務,罰你是因為罰你沒盡到個人義務 非連坐處罰
感覺這樣子就可以巧立成行又沒違憲了耶
畢竟我們也是有刑法15,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下略
如果把這條變成乘客的義務如何?
這樣就沒有連坐問題啦,這樣就變成完全是個人的問題,而不是被司機給連坐到
應該可以朝這方面思考去修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