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若擔任不定期契約人員
依勞基法規定,於預告期間內預告將要自請離職
雇主能否主張不給付預告期間的薪資?
雇主是翻勞動契約書說當初有一條是這麼說
「約用人員因故自行辭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請求
發給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但仍須辦妥離職手續。」
可是我看勞基法是說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所以合約書上寫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不得請求,我沒意見
但是自行辭職者,他合約書寫說不得請求預告期間薪資
是不是有違法的疑慮呢?
如果照他那樣寫,若提早10天跟公司說10天後要離職
那公司是否可以不發給這10天的薪資,即便這段期間仍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