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已成立
買方和賣方在談價格時賣方有提出回租需求
賣方同意後成交並於當日簽立買賣契約書
因仲介提出若將回租合約併入買賣契約書 將會影響買方貸款
所以三方口頭約定於預定交屋日前擬定租約
但在簽約日後 賣方父親電話要求解約不賣(所有權人為兒子)
大鬧一場之後 兒子還是同意繼續履約
但買方對賣方失去信任 提出不回租的要求
此時賣方堅持要回租 且租約為交屋日之後四個月(十一月)
但買方和仲介當時是約定回租至九月(簽約日之後四個月)
現在兩方談不攏 賣方不想搬走 仲介也不認為是他們傳達上的錯誤
想請問我們買方 若不繼續履約撥款給賣方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或是若繼續履約撥款 對買方來說雖然拿到所有權狀
但感覺賣方會是個無法搬走的房客
在法律上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萬無一失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