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去年七月中旬請了一名送貨司機
約定他必須從公司的冷凍庫搬運貨物至車上,再開車送至客戶的倉庫裡。
該名司機時常遲到,或是與客戶約定送貨時間後,又常常無故遲到,惹得客戶很多不滿。
上個月時,他遲到的情形比較嚴重,我多次口頭警告過他,再遲到就不要來上班。
結果這個月他還是老是遲到,無法在與客戶約定的時間內送貨,讓客戶多等很久。
因為有些客戶只能在固定時間內收貨,超過約定時間就沒空收貨,所以後來有幾次我就乾
脆自己先去幫他把貨疊好,甚至幫他送貨幾次
我於6月末,他再一次遲到時,解雇他了
結果他傳LINE跟我說,他去勞工局問過,叫我付他這段預告期間的薪資
(以下是該條文)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問題:
1.我真的必須付這筆費用嗎?
2.他這樣算不算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或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3.他於就職期間,曾經開車發生車禍,把車燈,保險桿…撞壞了,
公司當時沒有向他請求賠償,現在可否向他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