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發在生活法律但後來發現錯版了
想請問一下
本人去年九月開始在夜市經驗攤販(燒烤類)
當時被檢舉 環保局來看後說「只要有改善行為即可」
於是就有一些動作 加設抽風機等等
大約上個月又被檢舉 一樣過來稽查
要求我們套絲襪等等過濾 然後給了一張限期改善單 說還是不行 要我們在想辦法
大約在上上禮拜時環保局打來說要來看改善狀況 就約了7/1
在這一禮拜的時間內店裡因為私人因素 決定營業至7/1為止
當天環保局也沒有來檢查
我們想說可能就這樣結案
結果剛才環保局的人打來 說馬上要檢查
否則就直接開單處罰
問題是我們已經結束營業了......
是要怎麼讓他們看改善?
難道結束營業後還是要收罰單嗎?
因為違反的是自治條例 這部分上去查也沒看到說若結束營業要怎麼處置
只是很好奇環保局真的可以結束營業了照樣開單嗎?
麻煩大家為我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