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想請教的問題背景敘述如下
1. 99年家人被帶去廣西南寧進行純資本投資(老鼠會)
2. 100年以詐欺告上線,但最後檢察官在101年以
"當時被告有向伊說明投資規則、分紅及抽成狀況,其並未施用詐術等語
則被告既己對被害人敘明投資 純資本投資行業之內容與分紅狀況,足認被害人己
對該投資方案有所瞭解,應係在評估 純資本運作 行業相關風後,始同意投資
要難僅因其未尋得下線投資者,即認被告客觀上有何施用詐術之犯行。
再被害人投資時己先取回部份紅利,而被告事後己主動返還其所投資之其餘20多萬
款項等節,業據被害人某某某、告發人某某某等陳述在卷,是被告既己主動返還剩餘
投資款項與被害人,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有何前揭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收受原本日期101年8月27日 不得再議"
紅字的部份並未做到...
3. 最近看了過去成立的案例,【裁判字號】 104,簡上,13【裁判日期】 1050616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希望能以公平交易法第23條來告訴(刑事詐欺難成立,桃園
地檢幾乎沒在辦...)。
4. 手邊有的證據:
1)被告講課的錄音(我與他的對話),內容包含有他承認自己在做
2)被告經手錢的過程,例如收款匯錢發放獎金
3)被告的上下線名單,以及另一名上線的說詞(包含其它上線的人名跟領獎金的過程)
4)原本被告向家人提出說如果家人不撤消,或在檢察官那不講不想告了,就要告我誣告
家人覺得不安就偷偷刻了印章,主動寫撤消書給檢察官,交換條件是把錢拿回來
但後續被告在得知檢察官不起訴後就不還錢...
想請版友幫忙的問題
1) 若以第一次告的結果"不得再議",那麼我家人的部份是不是不能跟其它人一起再告?
2) 上次開庭有提到錄音檔,但沒有準備到CD,而當天檢察官有提可能要我出面偵訊,
下週要偵訊,但我還是沒收到通知書,雖然我當天會陪家人去,但有沒有辦法可以
一起偵訊?這次我會準備CD跟部份內容的逐字稿前往,希望能在當場播放。
3) 參考了成功的判例,這次想要以公平交易法第23條來告,可行性高嗎?或有什麼要
注意的事項呢?
先在這裡謝謝各位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