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no4022 (eno)
2016-07-05 10:54:37一般像公家機關都會設置彈性上班時間,
好比說八點到八點半之間刷卡上班,不算遲到
接著再訂說遲到應辦理請假手續,
好比說拿之前的加班時數來補休一小時之類的
那如果遲到又不補請假手續,就視為曠職
最後補上殺招,連續三日曠職或一個月有六日曠職,
雇主得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你要把遲到化為曠職,就得要這麼繁瑣,而且不能定太嚴
每個環節都要給勞工留一條路走,好比說彈性上班或事後請假之類的
而且一定要保留刷卡記錄、請假記錄
這樣最後你以曠職為由解雇人時,就沒人能挑你的錯處了
看起來你的問題是沒有明訂工作規則、沒有書面紀錄
如果都只有口頭警告,然後你忍不下去了就解雇人
這麼隨便,如果勞工笨不懂爭取權益你就沒事
不然勞工找上勞工局或告上法院,你是站不住腳的
畢竟你解雇人是明確的事實,但你解雇人的依據都沒有存留
就當繳學費學點教訓吧。他沒有要求要回來上班繼續折磨你,你就該偷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