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各位大家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我們家向別人承租一店面,前方騎樓我們再租給一攤販
前一兩個月我媽和攤販簽了合約(簽了一年)
是很陽春基本款的合約,如下圖
http://imgur.com/fSXbfh4
因為攤販是做吃的,我媽媽口頭上告知他們,希望他們能夠在每日打烊後稍微刷個地
維持地面整潔,他們說好。(但每日結束後僅用清水潑地並無刷洗,這為本人親眼所見)
由於攤販賣的食物是煎的,會產生許多油煙
我媽也希望他們能安裝油煙設備,但他們目前尚未安裝。
油煙的問題頗嚴重,隔壁店面的老闆也有同感,而我媽平日則需戴口罩上班。
我媽媽後來委婉地跟他們說,如果無法配合可能要請你們另尋其他攤位。
後來他們強勢地說,合約都已經簽一年了,不能這樣趕我們走,除非再幫
我們找到同一條街上的攤位,不然就要法院上見。
想請問版上的大家,我們簽署這樣的合約,可否就押金退還給他們並請他們搬走?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