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GroupA & GroupB 等兩群住戶共組一個社區管委會,
其中,
GroupA 住戶群的建築以Building_A 代表之,
座落於 Area_A 土地上,
GroupA 平均持有 Building_A 以及 Area_A 的持份,
同理,
GroupB 住戶群的建築以Building_B 代表之,
座落於 Area_B 土地上,
GroupB 平均持有 Building_B 以及 Area_B 的持份,
GroupA 以及 GroupB 人員沒有重複 (GroupA & GroupB 為空集合)
今因管委會 欲制定規約 管理 Building_A 內之共有空間,
所以必須召開區權人大會,
但因為 GroupB 沒有 Building_A/Area_A 之產權,
所以沒有投票決定其共有空間的權利,
故開會通知不需要寄發給 GroupB 的住戶,
即使 GroupB 住戶主動到場, 也沒有投票資格.
不知這樣的做法是否正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