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友一些問題,
甲因偽造文書、竊盜了乙的房地(廠房),
然後乙申請了假扣押讓甲無法變賣此房地(廠房),
最後乙打贏了官司拿回來房地(廠房),
但發現甲在假扣押期間偷偷將此房地(廠房)出租給丙作為營業,從而收取租金,
請問甲有犯法嗎?
且甲在假扣押期間跟丙續約出租5年,
乙可以解除甲跟丙的契約,然後出租給其他人或收回來自己用嗎?
要怎麼辦理呢?
打贏官司拿回房地是指獲得勝訴判決?那登記部分呢?如果乙的所有權已無疑義,那就是先向丙要求返還廠房不還就再對丙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
他有甚麼好不怕的,保障他權利的是甲又不是乙否則我打個合約把總統府租給我爸一百年,難道我爸就能住進去了嗎
恩 了解 丙的意思是說他是在判決還沒結束時跟甲簽約所以當時還是在甲名下他是跟當時的地主簽約的 他覺得是合法 除非合約到了
乙之前打官司有請律師 所以應該是有登記才對因為乙之前的律師說甲如果在假扣押期間出租是違法的可能是他們私底下自己簽約的
作者: b310718 (jack) 2016-08-14 23:41:00
甲應該就是算無權處分的範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