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欄位過短不夠打字,是指告訴乃論罪的情況。
我翻了一下刑訴法條與網路上觀點,沒有出現這種情況的解答,頂多是「先告訴與後自訴
都在6個月內提」的情況,那我沒疑問。
本文的情況,如標題所述(且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問問各位的看法。
我有朋友是某個告訴乃論罪行(不贅述)的直接被害人,原先對犯罪行為人提告訴,
交由檢察官偵辦。
但或許他比較不幸,確實遇到見解「另類極其少數說」的檢察官,照開庭氛圍與檢察官
的語氣,大概嫌犯「不構成」犯罪、將可能不起訴。
但若多數見解其實有利於我朋友,那麼法界「機率上」還是有眾多法官會另有看法,所以
就不要跟這位檢察官「硬碰硬受檢察官的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