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19 13:44:00不能說他錯,但這種就是家族裡面的共識三伯有公出費用,那對於法令上,這個就是他的補貼但就像講的,若真的不願意拿來做公款那,也沒有什麼對或錯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22 23:09:00說真的,那也是你們的"權利",但權利背後的代價自己承擔就跟你三伯他現在就必須承擔你們晚輩的不解,相同道理總之,不要等人過往,才在那邊打悲情牌,或許我們能理解但貴家族之間的事情,不是我們能幫的上忙你們籌碼很多,上法院就可以討公道,只看你們要或不要.找個律師,單據整理,告上法院,取得債權及執行名義然後 "永不再相見" "田沒溝水無流"以後各自拜,就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