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ings22 (chings22)
2016-08-24 22:45:45以前有某人跟他的公司打官司,最後和解,條件是必需登報道歉,
後來他也有登報道歉
我朋友就將他登報道歉的內容拍下來,PO在部落格上,
僅標註報紙名稱跟日期,有設tag讓人可google.
被他知道後,他做了以下處理
1.通知部落格官方把圖片下架,因為有他的姓名,部落格官方照做
2.去法院告"違反著作權法",因為沒在允許的日期刊出
我朋友出庭一次,檢察官當場告知會不起訴處份,最後是不起訴
請問
1.部落格官方做法對嗎? 是否可申訴?
2.登報道歉,非當事人是否真的不能PO在網路上
3.不起訴處份還可以反過來告"誣告"嗎?
4.新聞說去法務部網站可查到某人案件,"不起訴處份"的是否有記錄可查?怕留案底
謝謝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6-08-30 12:16:00
1-1.官方是依其管理權限所為處理,應屬合理。1-2.若申訴,官方仍可主張係合理的管理行為。2.該道歉啟事屬語文創作若內容係法院要求必要記載之內容或一般道歉共通內容因不具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又若其內容非B所撰寫,B自不得主張享有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