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有幾個問題想請問板上的先進。
4個月前向某甲購買其於補習班的課程保留金(即某甲原報名課程後退費可以視同現金使
用的轉讓票據)。
我們是用宅急便貨到付款,收到後我也看了一下沒有什麼問題。
到最近購買時算,補習班告知舊生不能使用該轉讓金,某甲於轉讓過程並未告知舊生不能使
用(轉讓憑證上有寫,但我疏忽未注意到),因此我必須再轉讓給其他新生,但需要原轉讓
人的資料才能轉讓,但原轉讓人不願配合轉讓,所以那張憑證形同廢紙。
請問板上的大大,有沒有什麼救濟的途徑呢?
ps.我有打電話詢問消保官,他建議我用調解的方式處理,但我想要詢問有沒有其他的法律
依據可以處理這樣的問題呢?
麻煩各位大大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