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在臉書社團被人辱罵
去縣市政府法律諮詢後 諮詢律師也支持我提告
最後到地檢署寫了狀紙提告公然侮辱跟加重誹謗(他有另外發文直接指名我)
他用的名字有兩個
就像很多人會用 板橋金城武(吳XX)之類的
後面()的才有可能是他名字那種
在寫狀紙時 有將她臉書頁面附上
就是有看到 他名字是 板橋金城武(吳XX) 此類字眼
狀紙中我也沒直接寫 被告是 板橋金城武 或是 ()中的吳XX
只有寫明 該被告 這樣
因為怕寫了如果兩個都不是他名字 反而被吳XX吉誣告就傻眼了
這幾天收到地檢署來信 原以為是要去警局做筆錄了
結果是
http://imgur.com/a/UUTPx
雖然不意外拉 畢竟沒有三年以上 根本不查ip
但是當初連名字也給了 這樣不能傳他人來問訊嗎?
現在想問 地檢署現在給就是不受理了 他字案簽結了
我能再去警局直接報案嗎?
(因為有看到人說 有機會有網路警察查)
另外 想請問 因為原本打算刑事附帶民事
現在地檢署不受理
那如果我打算另外提民事告訴
如果只有他名字 並未有他地址.電話.身分證號那些
想請問是否能受理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