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網路以820元購買一個藍芽耳機 因規格不合電腦使用 於7日內已將商品寄還賣家
本以為外包裝遺漏 所以僅寄還商品本體 賣家確咬著這點僅願退還300元
後來本人分別向地方政府消保單位申訴 卻得到兩種不同答案
一是說包裝屬商品部分 所以我應寄還包裝 此題才有解 另一說法則相反
無論有無包裝 只要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 都應退還商品原價加運費
請問何種說法才是正確呢
另外賣家在給 消保單位的回覆函提到 我以半脅迫方式告知要申訴
但我的申訴留言裡 只說我會循正常管道申訴 請問我可否依據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向他提告呢 畢竟無中生有的事 是損害個人名譽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