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網路購物退貨問題

作者: SMALLZOZO (sigma)   2016-09-10 20:59:53
本人於網路以820元購買一個藍芽耳機 因規格不合電腦使用 於7日內已將商品寄還賣家
本以為外包裝遺漏 所以僅寄還商品本體 賣家確咬著這點僅願退還300元
後來本人分別向地方政府消保單位申訴 卻得到兩種不同答案
一是說包裝屬商品部分 所以我應寄還包裝 此題才有解 另一說法則相反
無論有無包裝 只要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 都應退還商品原價加運費
請問何種說法才是正確呢
另外賣家在給 消保單位的回覆函提到 我以半脅迫方式告知要申訴
但我的申訴留言裡 只說我會循正常管道申訴 請問我可否依據民法184條侵權行為
向他提告呢 畢竟無中生有的事 是損害個人名譽阿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9-10 21:24:00
打贏訴訟最多還你820元,消保法沒不遵守7天猶豫期的罰則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9-10 21:31:00
用超過800元的時間成本請求返還800元的東西,你商品價值有好幾萬,好幾十萬再想打官司吧另外主管機關說法不一致的話就去函詢問,公文方式回答會最謹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10 22:40:00
鑑賞非試用
作者: snack01 (snack01)   2016-09-10 22:57:00
打民事訴訟要先交裁判費1000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10 23:18:00
原PO問的內容不同,人家就不一定回答正確的搞不好原PO的問法,問成了"郵寄的外包裝",被消保誤解可以自己先去 google ,民法,消保法都有寫恢復原狀是原價退還的精神,就這麼簡單包裝不用成本歐??? ^_^iphone 註冊就不是新機,管你是不是原包裝.....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9-11 07:55:00
就算是第二種說法,也要「商品本身無價值損害」才行。你拿出來用過就是二手機,是沒機會全額退費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11 07:59:00
至於民 184 侵權,就更莫名其妙了,名譽現在 損害在哪裡呢???更不用講,自己整個過程中,不知道同樣損害對方多少名譽難道覺得,同樣一隻棒子,打在對方叫做理所當然對方拿起來,打在原PO身上,就叫做重大傷害???那原PO怎不問,自己告消保,算不算傷害對方名譽呢????在下認為,若以原PO對自己名譽的評價,來衡量對方所受侵害個人可以認為 符合原PO對於妨礙名譽的認定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9-11 15:59:00
妳願意原價買用過的東西? 不然怎麼會認為沒價值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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