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某員工是餐廳製作特定配菜的專屬廚師(知道配菜秘方,且配菜是免費的)
如私下在家製作
並於網路或其他通路販售
這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嗎
甚或者掛上“某餐廳”專屬配菜為噱頭
是否更構成民事上之爭議
這樣最好的解決方式應是獲得授權?
還是有什麼方法解決
謝謝指教
如果沒有獲得專利的話,就沒有什麼授權可言。目前能想到以秘方為保障者,就是營業秘密法,但要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要看有無採取一定保密措施(如簽定保密協定)。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6-09-19 06:13:00跟曾任xx大飯店廚師廣告詞一樣,廣告用字可斟酌暗示,但寫了太明白還是算侵權可告,並非免費就可用,免費招待小菜是招攬客人所用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09-19 09:54:00請問如果是侵權,侵害的權利是?還是算純粹經濟上損失?
通說認為是利益,但也有認為是權利;但其實沒有重要性因為營業祕密法第12條算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的法規了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09-19 11:32:00原來如此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