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09-21 14:39:22想請問一下一個例題
甲是一位醫生,想讓住院的情敵乙拉肚子拉到死,
於是透過護士丙值班時把瀉藥交給丙,不料,丙
當日精神不佳搞錯注射對象,將瀉藥注射到丁身上,
可憐的丁當日在馬桶上入睡。
這是典型的被利用人客體錯誤
但是,我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被利用人根本主觀上沒有故意!
那這樣利用人是不是也就不成立間接正犯了?
因為行為人(被利用人)沒有故意啊!
但如果是以利用人的利用行為為既遂
那難道就只有利用人成罪 被利用人就不是間接正犯了嗎?
這例子的解答是說
如果利用人有將行為客體特定個別化的話
那就是間接正犯(故意既遂)
如果沒有特定化的話就跟打擊錯誤一樣
但,就算是打擊錯誤也是有過失+未遂
那就未遂的部分,行為人根本沒有故意的意思,難道就無罪了嗎?
又,利用人會因為被利用人在未遂上無主觀的意圖,而跟著無罪嗎?
麻煩各位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