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抱歉我沒實際念過法律學系,用詞可能會有誤差還請不吝指正
我關於目前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執行過程產生了一些疑問,如果
能請這裡的人指點一二,銘感五內。
目前黨產會主委顧立雄表示,按照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明文,該黨
需自行舉證擁有的黨產並非不當,是有罪推定原則對嗎?
而認定是否為不當黨產,由委員會判斷。
如果真的是有罪推定,而一開始的舉證其有犯罪可能性的工作是
檢察官要做,後續做判決的是法官,但現在這兩個角色看起來都
集中在委員會身上對嗎?雖然條例說如果該黨不服判定,可以提
出行政訴訟,但委員會調查期間不受其他法律效力影響,調查期
可以行凍結資產之實,沙盤推演起來這個委員會可以不讓該黨得
到行政訴訟的時間。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特別法的設計方式,是否並不罕見?我只是一
個對法治有興趣但沒深入研究的普通人,很驚訝這樣的法律是被
允許的。如果上述我的描述有誤,還請幫忙直接指正我的錯誤,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