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新竹苗栗南投花蓮
突然改放假到底是依哪一條法律?
1.實體問題:風力未達標準怎麼可以放假?
2.程序問題:第十條就叫妳十點前要發布啊?
現在這四個縣市要重新發布 要符合第十條第一款第一目但書啊?
氣象局沒有調升風雨預報,怎麼可以轉彎?
同條第三款也教你要先和鄰近縣市談好再發布,等人家發布之後才改也是不合規定啊?
花蓮提到教師節,新竹的大新竹地區共同生活圈或是南投的中彰投共同生活圈都不是法律
授與該首長放假的範圍吧?
更何況,如果是因為和鄰近縣市交通往來,只要住家到上班途中有一縣市放假本來就可以
不用去,這個生活圈說法根本不成立!
簡而言之,我覺得這些首長根本違法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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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4 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
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
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
、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第 10 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時前發布,並通知傳
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
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
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
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
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
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
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