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udder (●○●○●○●○●○●)
2016-10-03 13:43:24請問,台灣是否有明定類似
「不論消費者的身份為何,公開營運或販售的商品不得挑選其特定消費者」
的法條?
我記得很久很久以前有看過類似的法令,但剛才翻了消保法裡面沒寫到這個,
不曉得是不是記錯了....
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水電鐵路公路等民生重要需求,或是涉及生命身體保障如醫療等有所謂「強制締約義務」限制外。其他民事契約都受到契約自由保障,可以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
作者:
mudder (●○●○●○●○●○●)
2016-10-03 15:36:00剛才查了一下,民法裡有規定到類似的東西民法154: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作者:
mudder (●○●○●○●○●○●)
2016-10-03 18:49:00年齡限制的就是以另一條法令來做限制了(吧..
民法第154條是在規範要約的拘束力,但沒有強制當事人一定要締結契約吧! 即使將貨物標價陳列,仍然可以聲明不受拘束(保留撤回/最終決定權)。假設我把傳家之寶拿出來標價陳列,依然可以聲明僅出售與我認為有緣之人。不能因此就認為任何人要跟我買,我就必須締結買賣契約。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6-10-03 22:24:00契約就是要雙方合意啊,沒合意什麼都不用彈
就算是邀約,消費者承諾,契約成立生效,我還是可以不賣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而已,通常不賣東西就是爽度問題不然有誰生意上門不做?既然是爽度,有損害再來談賠償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03 23:54:00契約生效卻不執行 不是要負擔對方的信賴利益?
作者:
mudder (●○●○●○●○●○●)
2016-10-04 08:38:00a大說的沒錯啊,要約成立生效但不賣就是要賠償..賠償當然就不在我所說的這個範圍內了..
賠償要證明啊,按民216賠償範圍是所失利益所受損害很難證明有失去啥利益or損害
作者:
mudder (●○●○●○●○●○●)
2016-10-04 11:29:00原來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