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幫朋友請教一個民事債務問題請大家幫忙解惑
是這樣的 小弟的友人去年被公司告知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要每月扣薪1/3
金額為300萬+每年6%利息(債務為20年前父親欠下的本票 朋友本人並不知情)
多年來也未收到債權人的追討 直到公司通知去查才知道有這筆債務(對方已申請債權憑證
)
然後朋友就跟對方打官司 到後面判決書下來因為限定繼承的關係只需要賠20萬
但事實上友人根本什麼都沒繼承到 因為父母離異 從小就沒跟父親住
繼承財產也被叔伯五鬼搬運走了 但名義上還是友人繼承走 所以要賠
朋友就認命的每個月被扣薪付錢了 直到最近債務快清償了
公司卻又收到法院來函說對方聲請支付這20年來的利息(本金是用那20幾萬去算)
總共又聲請20幾萬
故事大概就是這樣 有兩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假如限定繼承已經判決只要支付第一筆20萬 那麼對方又聲請支付利息的動作
債務人有支付的義務嗎?
2. 因為法院發文只有發給公司(受文者為公司)
假如想要對利息的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的話要透過公司發文給法院嗎?
或者債務人本人可以對該份支付命令發文聲明異議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