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通知書
涉嫌偽造文書(第一次通知)
要我下下禮拜去警察局
剛剛打電話詢問過
雖然不是負責人可是還是有跟他說我的狀況
我是大學生
每週都會來回臺中板橋
去年有一陣子不小心忘記取票被鎖身份證了
約2015/10月便用身份證製造機的身份證字號訂車票
直到解鎖後便用回自己的身份證買票
票都是自用沒拿來販售
剛剛電話中有先和警察坦誠這些事情了
警察說這樣子可以跟爸媽借用身份證買票才可以
明天會請負責人聯絡我
想問大家接下來的程序是什麼呢
會不會一直寄通知書來要我一直去警局呢
我會乖乖承認做過的事(雖然已經在電話坦誠了)
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接下來應該是請你做筆錄,之後會移送給檢察官,看看你坦白會不會從寬...也許情節輕微就是緩起訴或不起訴...。順帶問一下,你是法政相關科系嗎?
被鎖原本身份證的半年間,每周都使用同一個身份證訂來回票
半年...然後每週都訂...那你最好先去找律師諮詢。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0-06 00:30:00....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10-06 05:21:00這個前科跑不掉了...頂多緩刑... 然後還會要你捐獻國庫跟你類似的案例很多 可以自己去查查
作者: v3su 2016-10-06 06:15:00
您提的,有上過新聞,查一下關鍵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06 07:04:00學生身分+身分證被鎖+票證僅自己需求使用理論上可以低調道歉認罪,爭取到緩起訴的機會你可以自己先盤點一下自己使用的次數跟訂購的數量,基本上這一塊說謊是沒有任何意義誠實坦白另外,就個人印象所知,要[好幾次未取票]才會鎖身分證這塊就請自己坦白一點,很多事個人也還是持保留態度
你自己先確認偽造次數有多少? 真的很多,可以考慮和台鐵和解爭取緩刑看看.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6-10-06 15:32:00警方與檢察官是不同,檢察官才可緩起訴緩刑跟緩起訴不同,直接爭取緩起訴比較妥當。警察是受理報案做筆錄。 還會有一次調查庭檢察官會在開一次調查庭,你當庭悔過願意賠償損失希望檢方給予你緩起訴的機會。之後就等候通知是否有機會初犯小案通常檢察官都會省事要你賠錢了事。不會真正起訴到鬧刑事庭去。工作量更多做不完
不算惡意啊偽造文書構成要件足以發生損害於大眾或人請問損害在哪裡?有用偽造的不取票嗎況且 偽造文書,無權制作,偽造對象應該要存在吧,身份證製造機存在嗎?假如直銷上門來要我填資料,我隨便寫王小明,這樣也是偽造文書?還造成直銷的損害呢
偽造文書的損害指的是對於該文書真實信賴的破壞。偽造他人實際存在的身分證號所造成的損害無需多言,偽造不存在的身分證字號,對於台鐵藉以辨認乘客身分的信賴亦有所破壞。法律上的「惡意」...通常意指知悉客觀行為是否存在,建議原PO最好不要用「我沒有惡意」來回答,用有無故意的方式:「不是故意要偽造文書」來說服檢察官較好最好還是找律師諮詢...免費的也行,收費的只諮詢一次也不會有太高的成本。
這種意義損害還不如不用列為構成要件刑法還是回歸法益比較清楚些我本來就跟台鐵買票,我本來就跟台鐵發生契約關係,不論我用什麼名義買,都沒有更動這個關係,自然沒有什麼損害可言,如同常舉的例子:甲欠乙100萬,弄丟借據難道這時候說製造借據破壞信賴關係嗎?
作者: broseph ((澎湖祝英台)) 2016-10-06 18:01:00
實務上是認為使用虛擬身分證訂票,損害了台鐵對於訂票系統管理的正確性,以及排擠使用正當方式訂票旅客的權益。
排擠要有實際上損害,不能只是可能如果原po在尖峰時間用假身份多重訂票,才是所謂排擠吧至於管理什麼的就不說了 根本不是損害不能是可能發生某損害,而是實際損害已發生才符合要件如果今天ptt要對填不實身份帳號,告偽造文書,應該也是告不成的另外一點我並非清楚:在客觀構成要件中要生損害於人,那主觀構成要件要對此有知與欲,原po固然有偽造故意,但卻無後面的點,還請指正
一週訂兩張嗎?一行為一罪,但犯刑應該算是輕的認錯爭取緩起訴吧
他知道他使用不是他的身分證字號去訂票耶...損害之虞?以有損害為必要嗎?他擅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去訂票然後沒有完成取票讓本人日後訂票資格喪失不是損害?因為他用別人的身分證字號去訂票導致該人可能無法同時去訂該班列車車票不是損害?不要抗辯說人家也許不會訂票之類的,該人可以把權利擺者不用也沒義務讓給別人去用吧?還要論述到台鐵追不到不存在的人無法求償或者因為原
PO擅用他人身分證字號去訂票導致可能有人因此無班車可搭之類的吧,不要以為自己的行為很小,不知不覺很多人因
什麼之虞 不要亂加法條 沒有之虞兩字,就是要有損害才該當譬如傷害就是要有受傷才該當,沒有什麼受傷之虞這種東西這裡不討論道德,你什麼為他人著想不是討論範圍,也不重要,我也不在乎
要去辯論可以,但是弄到犯後態度不佳,一件一件去看待原PO之後的所有事情也OK,反正這是他的人生,不是?
楊宗O他變造身分證去參賽,老實說,他損害大家什麼了?
作者: broseph ((澎湖祝英台)) 2016-10-06 19:28:00
不過我看判決書上對於損害就是採我上面的寫法,即使只是幫朋友訂、少量買票也有刑責,不過你的情形不嚴重就努力爭取緩起訴吧
51年台上字第1111號判例看一下,有以損害為必要嗎?
戶政機構對於身份證管理之正確性法條都寫在那裏了 我們是成文法國家,看構成要件沒有這麼難吧
他現在是台鐵,台鐵就是對這樣的行為不認可,台鐵也確實受損了,原PO如果要抗辯可以,但是他要自己去承擔~有判例,實務上就是認定不以損害為必要
好我看了,那只對主觀構成要件和對象有問題而已但其實之虞應該解釋為尖峰時間訂票才有之虞一般時間定一張自用票連可能造成損害都不存在,身份證產生器我記得沒錯是不會用到真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具體危險犯,又不是結果犯。損害就是台鐵取消預購車票權利,當事人竟以不存在之身分證字號,向台鐵系統購票。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06 19:47:00樓樓上大概搞不清楚 "身分證字號的專一性"阿哩.....不是樓樓上.....是樓xn 的樓上
作者: v3su 2016-10-06 20:00:00
身分證產生器會是隨機的他人身分證號碼,身分字號是有組合的,不是自己想key 就行警政署很多年前宣導過,警惕民眾不要拿來註冊信箱,會觸法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0-07 02:38:00用結果回推叫"未遂",跟"具體危險"有微妙的不同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