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公司是台幣儲值之後變成虛擬幣
然後大家會互相用虛擬幣在交易
但也有人把虛擬幣用相應的比值賣來賺取台幣用
*該公司規定 購買虛擬幣的人禁止線下交易
該公司的內部人員不透過儲值方式
在A帳號身上動了手腳 從後台發放虛擬幣
A帳號就直接用這些虛擬幣賣給其他人賺取台幣
這是偽造文書了
跟該公司投訴之後
1.該人員已經開除 (但是A帳號還在賣)
2.他們表示當時已經處理了 但未處理完全導致一年後的今天
還會有這種方式繼續賺取台幣的行為
我要求他們對這個帳號進行封停的動作 他們卻表示
1.已無一年前的後台發放紀錄 他們不敢處理
2.承接上述第2點 我問不能以當時處理的資料作再次處理?
他們表示處理這個案件的員工幾乎都不在公司了 他們找不到資料所以不敢處理
3.他們怕處理了A帳號 A會檢舉跟提告 畢竟他們沒有一年前後台紀錄 無法證明
我認為該公司牽涉到背信罪的問題,他們提供一個平台
但是有買虛擬幣的人卻沒受到保障
請我想問他們這樣的說詞真的足以採信嗎?
1.切入點明明很多 比方說A沒有儲值帳號卻有大量金流在交易
他們卻會又扯到原點 沒有當初一年前的紀錄他們不敢處理
2.我有一年前A跟該公司人員的對話 A跟該被開除公司人員說東西要發到他帳號
這個證詞也不足以採信? 一定要一年前的後台紀錄?
1.那不是偽造文書2.受害者拒絕承認受害妳拿她無輒跟A交易的人 付錢拿到虛擬幣 公司也承認有效並無受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06 09:27:00怪怪的,這些行為,跟原PO 有什麼利害關係??是因為業務競爭的關係?全買下來,然後1:2來賣,不就得了? 現賺五倍....
應該涉及的是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的犯罪,跟偽造文書沒有關係吧?然後就算有背信罪可能,原PO也非法益持有人,看不出來有什麼法律上利益的損害。紀錄有沒有消失是事實上問題吧...版友怎麼會知道。刑事訴訟上,只要資料符合法定證據方法+合法調查,就可以有作為證據的「資格」,但這個證據「可信度」的高低又是一回事。你的問題比較偏向可不可信,這涉及到事實。版友沒辦法去調查也接觸不到卷證...沒辦法告訴你可信與否。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10-06 11:41:00其實不關你的事情,這是公司跟員工的事情我要是公司也完全不鳥你,說實話他們還跟你開協調會很好了
換個方式說好了 Q:公司有沒有權特價賣給某特定人A:有也就是說 她不需要跟妳講公平 = =0元也是特價啊 不管事實上是不想還是不管 都和你無關==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10-06 12:12:00如果你今天買到他賣的虛擬幣然後被強迫關閉帳號,那還有的吵,現在是他們內部的問題,他本來就有資格用任何價錢賣所以我才會說,這是員工跟公司的問題,你的公平那是你自己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10-06 12:13:00認定的標準,所以我才說公司肯跟你開會已經很好了
消費者儲值的人權益受損→這句話有極大問題就是公司沒有處理,沒有把買的帳號都停權,消費者權益因此受到保障,如果你被停權,你才是有受損你應該買貴了覺得受損,但那不是理由公司會給測試工程師師、合作對象、特定玩家很多虛擬幣的
按照你的說法,受有損害是公司,因為員工透過變更電磁紀錄的方式致生公司利益之損害。但你所謂的買貴了或是破壞兌換行情...那只是反射利益。你並沒有因為員工私下出售虛擬貨幣這件事受有損害,你購買虛擬貨幣的權益與獲得的財產權都是存在的。直接具體利益侵害跟間接受到影響不一樣。如果覺得版友的免費回答不合己意,歡迎去法律事務所進行諮詢。
最倒楣的是PD師吧獲遊戲公司老總贈虛寶還被社會罰韃 XD現在他FB又有有趣的讀者投書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