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牙醫有疏失嗎?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08 00:54:57
一些網友在原貼文的註解意見當中
有些與法不合或者與判決不合的
首先是所謂的
"沒有法律規定根管治療要給知情同意"
這點與現行醫療法等不合 法律有明文規定必須先取得知情同意書
其次是列舉一些所謂的醫療疏失狀況
其中全未包括知情同意 但是法實務上對於 給患者的告知內容
適當與否 可是在民刑事都是爭訟焦點之一
例如以下最高法院在民國94年對
某業務過失殺人的判決文指出
惟查:(一)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
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乃有醫療法之製定,
醫療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
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在簽具之前,醫師應向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
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病及危險,在其同意下,始
得為之,但如情況緊急,不在此限」;其立法本旨係以醫療乃為
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
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
風險及效果,故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
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
體自主權;上開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
,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
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
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
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
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於此,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
之義務,除有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之義務;又上開說明之
義務,以實質上已予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
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尚難認已盡說明之義務。
雖然以上判決引用的是舊的醫療法 但足顯示患者事前有法律權限
獲得足夠詳情 且被告的時候不是光亮出患者簽名的手術同意書
就足證明被告已滿足法律義務
民國93年醫療法對知情同意的法條修改 除手術以外也納入
侵入性處置
以下是最高法院民國102年的某民事判決文摘要
按醫療為高度專業及危險行為,直接涉及病人之
身體健康或生命,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方得
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風險及效果,故醫師為醫療行為時,應詳
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
後為之,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此項醫師應盡之告知說明義務
,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者外,至少應包含:1.診斷之病名、病
況、癒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2.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
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3.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
暨雖不常發生,但發生可能產生嚴重後果之風險。4.治療之成功
率(死亡率)。5.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上述告
知說明義務,以實質上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
說明事項之同意書簽名,尚難認已盡告知說明之義務。
大家可以自行比對在民刑事方面的知情同意之義務 最高法院在
民刑事認為的應告知的範圍有啥差異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8 01:14:00
難得推你一下,告知跟醫療過失是兩件完全無關的事目前最高院已經修正醫療過失見解,104臺上700判決醫療本身有風險,依循醫術準則善盡注意義務而符合醫療常規,是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即便手術失敗、醫療結果不佳
作者: Afun2009 (謝天)   2016-10-08 23:24:00
請求權基礎要確認清楚。
作者: greatsb (SB)   2016-10-08 23:25:00
根管治療本來就沒有簽同意書的法律規定,別拿別種治療來對比,現行同意書只是避免糾紛而寫,沒簽,並無法可罰這個判決是:手術.手術.手術,麻醉.麻醉.麻醉, 跟根管治療不同,若說侵入性就要同意書,你嘴巴打開,牙醫口鏡檢查就是侵入性.........每個看牙醫都寫看牙醫同意書嗎?別張飛打岳飛亂扯好嗎?專業ㄧ點可嗎?那種檢查不是侵入性?大概只有量血壓˙,身高體重,驗尿吧......牙科同意書在醫療法已有規定:單純齒切除,複雜齒切除,人工植牙及口腔麻醉必須簽署同意書,違者行政罰鍰5萬元http://www.thda.org.tw/UserFiles/File/lian/08-201.pdf其他無明文規定必須得簽.........簽了也不代表沒事......最重要的是:根管治療不規類於手術如過真要鬼扯:補蛀牙,洗牙,擦嘴巴破皮都是要簽同意書.這些都是侵入性治療......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8 23:58:00
醫師法第12-1條看一下。另外,同意書只是一個比較明確的告知同意方式,但不代表侵害程度較低、沒有規定要簽同意書的醫療行為,醫師就可以不加說明,逕自進行。而本篇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2676號判決,是被認為清楚說明醫師告知義務內涵的一則判決。
作者: greatsb (SB)   2016-10-09 00:04:00
你到底懂不懂前提啊?我從頭到尾都秉持一定要告知才能做任何治療,這是人人都知道的,國小都知道但是是否強制要簽同意書是另外一回事我也說沒告知就做,一定就是錯,但是就是疏失嗎?應該先稱之糾紛......什麼都扯疏失......現在社會敢不說就直接治療的醫生應該是自找死路吧,現在都是跟你說,但不想幫你治療的居多口頭告知通常都死無對證,所以才會有同意書, 而法律也明文規定哪些治療絕對要取得同意書了。其他口頭告知,除非錄音吧,不然一個說有,一個說無,要聽誰的?每樣都簽,簽到何時? 所以口頭告知根本是病人賴帳的好藉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9 01:34:00
牙醫師寫的文章 https://goo.gl/n59tne醫師想省事,那是他的問題;警察以前也有這種麻煩常常執法被值疑,後來胸前掛東西,問題迎刃而解問題看人解決,聰明人找方法,其他人就往牛角尖鑽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09 12:57:00
衛生署有函釋 除了一般性的抽血及打針以外都需要同意書醫生在那邊省程序不代表這合法 不然一堆醫生被告到輸是為了什麼呢...而且明示同意這已經是基本中的基本了
作者: yesmylord (Yes )   2016-10-09 13:16:00
不用吵什麼同意書啦 這故事一開始就有唬爛的成分了你們還戰這麼爽幹嘛?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9 13:22:00
法律版進行法律討論不行嗎?要不要證明一下這故事唬爛在哪裡?
作者: yesmylord (Yes )   2016-10-09 13:24:00
因為連我都無妨神不知鬼不覺的偷偷抽神經 你有辦法的話教我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9 13:25:00
依原原PO敘述,病患就是發現有問題才出聲詢問的。哪來不知不覺偷偷抽神經?
作者: yesmylord (Yes )   2016-10-09 13:27:00
原po說發現的時候已經抽了啊 欸 到底有沒有在看文章?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9 13:43:00
樓上來做在我的椅子上,簽完書面後,你就知道可不可能了等你知道,門牙已經被我弄掉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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