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先進專家們,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求被告訴訟代理人向原告道歉
有法律依據嗎?前幾天聽友人轉述說他當(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官卻在審理中
要求他應該向原告道歉,他就當庭向原告道歉事後越想越不對,犯錯的不是
他為何要向對方道歉?
另一個問題是,原告去年向被告要求返還150萬元,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法
院沒開庭三位法官直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今年原告再依相同理由向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要求被告須返還150萬元,所附理由跟去年提出的理由一模一樣,這次
的法官(一位)認為沒有一事不再審的問題,當友人(訟訴代理人)向法官提出先前
的裁定書時,法官表示該裁定沒有既判力而不採納,想請問各位先進,若裁定沒有
既判力那裁定有甚麼效力?同一件事情一位法官可以否決三位法官的裁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