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年工時改為 "試辦周休二日"
工時08:30-17:30 (12:00-13:00午休,15:30-16:00休息)
下午半小時其實常常在忙 很難休息
每日上班7小時 (若特休7日等於49小時)
公司有時需要輪值大夜班 夜班通常晚上十點到天亮五六七點不等..
加班時間以1:1的方式 找白天上班時間補休(可累計,分不同日期請)
10/19公司宣布10/25與10/31要正常上班
10/25依公司規定上班 (似乎有人檢舉)
10/26新北勞動局(?)打電話告知公司不可違法 請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10/27公司發布同意書並要求當日簽回
http://imgur.com/YMbUf7F
大致內容是公司已經每周上班7小時*5天=35小時 已經低於法定40小時規定
所以公司7天國定假不給你
方案A:維持現況,但7天假期已經挪到周休二日內,
若你7天假想休,就找六日來上班補回來
方案B:若你想休7天假,麻煩你每周6來上班 補足40小時
方案C:依勞基法規定解職
並有傳言(?)若選方案B C會有主管與你詳談
請問公司是不是符合規定 能爭取權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