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法律追訴期之適用

作者: LovelySola (LovelySola)   2016-11-07 19:39:31
※ 引述《LovelySola (LovelySola)》之銘言:
: 新的法律有 1.修正 2.公布 以及 3.施行日
: 那麼如果事件是發生在修正與施行之間的日子,其追訴期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呢?
: 感謝
再請問關於追訴期的問題
之前有個案例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99434
案中被告的追訴期根據舊刑法應為20年
但是檢方卻認為沒有過追訴期
根據刑法第83條所述
應該是遭到通緝才可以停止計算追訴期直到四分之一時間,再繼續累積計算,本案中也就
是5年(所以追訴期總共25年),但是案中被告並沒有在20年間被通緝,為何檢方會因為“偵
查”時間而停止計算追訴期呢?
如果這樣說的話,之前久未偵破的血案的追訴期不就沒有極限了嗎?因為檢方一直在偵查?
所以追訴期一直停止進行?
感謝各位的看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07 19:51:00
這篇新聞下面不是說明得很清楚了嗎
作者: LovelySola (LovelySola)   2016-11-07 19:58:00
不好意思,所以是說偵查和通緝都會使追訴期延長四分之一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1-07 20:08:00
加起來最多四分之一
作者: LovelySola (LovelySola)   2016-11-08 10:16:00
舊的刑法83條: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但新的83條: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這樣看起來舊法有提到偵查,但新法只提到通緝,但是本案20年間找不到犯案者,所以沒有通緝,那麼被告可以主張使用新的83條,沒有通緝所以追訴權應該繼續計算嗎?也就是追訴期“時間”使用舊的80條為20年,但使用新的83條,因為沒通緝所以追訴期不應延長多四分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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