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lySola (LovelySola)》之銘言:
: 新的法律有 1.修正 2.公布 以及 3.施行日
: 那麼如果事件是發生在修正與施行之間的日子,其追訴期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呢?
: 感謝
再請問關於追訴期的問題
之前有個案例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99434
案中被告的追訴期根據舊刑法應為20年
但是檢方卻認為沒有過追訴期
根據刑法第83條所述
應該是遭到通緝才可以停止計算追訴期直到四分之一時間,再繼續累積計算,本案中也就
是5年(所以追訴期總共25年),但是案中被告並沒有在20年間被通緝,為何檢方會因為“偵
查”時間而停止計算追訴期呢?
如果這樣說的話,之前久未偵破的血案的追訴期不就沒有極限了嗎?因為檢方一直在偵查?
所以追訴期一直停止進行?
感謝各位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