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79條及96條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0:32:17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我想問的是,79條的契約中的意思表示,
如果適用到96條的話,
那個契約本身不就不能成立嗎?(因為意思表示尚未發生效力)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0:36:00
又例如授予代理權的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當代理人但依第96條,授予人的意思表示根本還沒生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又怎麼取得代理權?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11-16 12:57:00
77條但書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6 13:17:00
因為根據73條 可以直接讓104條生效雖然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法代才能生效,但104條根據73條但書,法律另有規定者,也就是104條的規定就是可以讓限制行為能力者取得代理權因為代理本身的效用歸屬於本人,與代理人無關以法律觀點而言,本人在選擇代理人時就須對自己負責你選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代理人,法律不會阻止你風險自負,所以才有104條的出現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3:55:00
可是意定代理必須要以意思表示為之,但依96條,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到達法定代理人才有效力如果沒通知法定代理人,不就代表授予代理權的這個法律行為本身就不生效嗎?因為授予的這個意思表示本身就沒有效力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1-16 14:05:00
第77條但書優先適用於第96條,不這麼解釋的話,第77條但書形同具文。讀書不要去鑽牛角尖,鑽到自己都走不出來了。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4:10:00
那或者反過來問,96條什麼時候可以適用?像79條規定為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的契約是效力未定,但如果適用第96條必須通知法定代理人的規定的話第79條的契約本身就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沒效力,契約根本就不成立,怎麼會是效力未定呢?還是說要解釋成假設法定代理人承認後,該意思表示同時生效,是這樣嗎?還是說96調只規範非對話意思表示,對話意思表示不用通知法定代理人?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6 14:29:00
79條主動人在限制行為人 96條主動人在對方 很難理解嗎79條表意人是限制行為人 96條表意人是對方至於代理,104條很明顯賦予限制行為人代理權限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當代理人,也不需要96條的同意因為代理的風險,不論好壞都歸屬本人,而非代理人選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本來就該自負風險1.2都是效力未定啊96條並不是契約,是單方的意思表示而已79條是契約,不是單方行為。96條是單方行為不是契約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4:44:00
但是契約不是意思表示合致嗎,雙方都有意思表示所以說96條規定的是單方行為??原來如此= =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6 14:46:00
例如:欠我的錢不用還了 <--單方行為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4:46:00
像要約就不在96條的規範內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6 22:30:00
單獨行為跟一方發出意思表示是兩回事。民法第77條~第85條是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契約效果民法第96條則是規定意思表示的效力。契約效果→契約有無成立;意思表示→有無受領。可以把79條想成是開關,意思表示則是電力,如果你對一個限制行為人為意思表示要訂契約,而法代事前允許,等同提前打開開關,電力來了自然就會通;如果是事後承諾,則是電先來,事後才打開開關。但法代本身是另一條電路,不需要管限制行為人的開關,直接透過法代通電...但法代也可以拒絕承諾斷電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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