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下
違建是前屋主所蓋
地是多人共有地
屬舊違建只能走民事
請求現屋主拆屋還地對方主張民法148-1跟71年台上字第737號
查了下民法148-1是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737號判決是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
損失,比較衡量
想請問下因為是共有地 我家行使權利不能取得利益
對方按土地公告現值換算會損失近200萬土地
那737號判決是看誰利益大勝訴?
對方不算不當得利嗎...
再請教誠實信用原則是看是不是善意對嗎?
排版不好說聲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