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不好意思
因為標題可能沒有辦法完全表達我的意思
情況是這樣
我朋友在約民國100年左右開立一張30萬的債務支票
並沒有蓋保付印章
因為期限到期後 對方沒有兌換
而後他們希望我朋友再開一張相同價錢地的本票(一樣100年)
對法說法是開本票後 支票會還給他
但後來並沒有把支票還給他
直到今年 我朋友跟我說有這個債務資訊我才知道
對方好像想以支票跟本票一起討
變成雙倍 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一
上網查了一下 發現本票有三年期限 理應過期 所以應該已經無效?
問題二
當時對方因為有債務支票而簽訂本票,是否就已經算是用本票還款了?
對方不執行,是否是對方自己讓權益消失呢?
問題三
另外關於那個支票,是不是算1年就過期,還是說對方一樣有15年請求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