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5年3月進入燈光音響公司擔任學徒,
工作都是跟著案子跑,
案子都是建築工地那種,
大多都2.3個月固定在同一個位置,
105年7月開始換到新的地方,
公司寄要安裝的機器過來,
收件人寫我,我就簽收了
機器種類多,不同的機器都是由叫貨的公司直接寄來工地由我簽收,
機器放置的位置是機房很多施工人員進出,
現場沒有任何監視器
我8月25號收貨(商品有2件),公司主管與我一同給貨運取貨,收件人一樣是寫我,就還是
由我簽名,與主管一同放置去機房內
9月7號號要安裝使用,1件有找到1件不見,
我跟老闆說要去報警,老闆說監視器沒有,報案沒有用,老闆說這東西是公司的,是要由
公司報案,我沒權力報案
公司要求我負責,說我沒保管好,叫我善後彌補損失,
我不同意後,跟公司申請離職,
現在接到對方上民事簡易庭告我損害賠償13萬元,
開調解庭,公司的人都沒到,下個月直接開庭,我要準備民事答辯狀的話,我該怎麼處理
公司主管是與老闆一起開公司的朋友,貨運不見,我去找他問是否有印象,主管回我:不
知道,去問哆啦a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