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0 10:34:00正常吧......你是因為 處分程序瑕疵 ,而非 行為不能處分就像科逼對蕭老師的案子,也是先撤舊處分然後再來 重啟處分程序把該補正的補正,這樣讓受處分人無任何可以翻盤機會更何況,別看錯114 條了111條是自始無效,你根本不可能需要走道高等行政法院若有一張處分書違反111 條,大概連法院進都不用進,機關就自己廢掉了訴願第一關,機關法制人員就會發現111 的無效要件
作者: Kang3211 (Kang) 2016-12-20 10:46:00
看是我的情況是再訴願的情況提出 原處分機關不認為有111的情況 因此我在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行政處分中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屬111 第七款 因此自始無效 高等行政法院是行政機關去上訴的 不是我上訴的 最後高等行政法院還是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