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處分確認無效後補正

作者: Kang3211 (Kang)   2016-12-20 01:41:43
前陣子本人因不服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連串的訴願訴訟,台中高等行政
法院最
後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項之處分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判決行政處分無效,原本想
說沒事了,後來原處分機關又以同樣的事件補正原本瑕疵的程序另行處分,向原機關表示
不服,原機關卻以只要時效還沒消滅,都還可以另行裁罰為由回答我。
想請教各位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各項是不得補正的,那像這樣再跑
一次程序的裁罰還有效嗎?
2.如果是無效的,還要再打一次確認無效的行政訴訟嗎
作者: paradis   2016-12-20 08:24:00
1.可以,這是個新處分。2.撤銷訴訟除非有其他無效事由,不然你應該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0 10:34:00
正常吧......你是因為 處分程序瑕疵 ,而非 行為不能處分就像科逼對蕭老師的案子,也是先撤舊處分然後再來 重啟處分程序把該補正的補正,這樣讓受處分人無任何可以翻盤機會更何況,別看錯114 條了111條是自始無效,你根本不可能需要走道高等行政法院若有一張處分書違反111 條,大概連法院進都不用進,機關就自己廢掉了訴願第一關,機關法制人員就會發現111 的無效要件
作者: Kang3211 (Kang)   2016-12-20 10:46:00
看是我的情況是再訴願的情況提出 原處分機關不認為有111的情況 因此我在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行政處分中有重大明顯之瑕疵 屬111 第七款 因此自始無效 高等行政法院是行政機關去上訴的 不是我上訴的 最後高等行政法院還是維持原判決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0 13:28:00
那就不是補正原處分,而是[另行適法處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21 08:10:00
你沒搞懂,基本上那是新的行政處分然後你要打撤銷訴願,只有三十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