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易持有為)所有 會有哪些表現型態?

作者: PTTHappy (no)   2016-12-23 22:57:39
侵占罪的成立 嫌犯要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某繼承人私自盜走被繼承人全部銀行存摺與印鑑 將遺產提領殆盡
自稱放於其家中 但拒不歸還屬於其他繼承人的份
其他人告上刑事 嫌犯律師說他客戶雖占有上述款項 但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因此請教大家 不法"所有"的意圖 會有哪些會被公認符合的情形?
不然這種辯詞對於想侵占而擔心若東窗事發會成罪的人來說
真是太犀利的辯詞了 破解不了嗎
感謝指點啦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24 00:05:00
不法=沒有法律原因,所有意圖據為已有的意思哪裡犀利,前後矛盾電死律師,法律上原因為何?占有不是所有的意思,那是啥小意思?
作者: PTTHappy (no)   2016-12-24 13:35:00
對方律師濃縮兵力 主守他客戶只是不法持有 不是不法占有用這辯詞 想說不該當侵占罪中不法"所有"的要件 即不成罪抱歉上2行打錯字 不法所有
作者: ixixet (= =)   2016-12-24 14:19:00
這有趣。要看案例事實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24 18:51:00
對方找律師,你評估看看有不要也找律師你現在遇上是僱傭兵,雖然我覺得僱傭兵的見解頗奇怪
作者: m16ichaelkb (順安么么)   2016-12-25 15:23:00
被告律師的意思是說,被告有持有款項,但是該款項不是屬於被告的,也就是主張被告類似保管人的身分是說被繼承人還沒死亡,其他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款項,沒有占有或所有權吧?除非有獨立告訴權人或特殊情形才能為告訴主體,提告侵占有點奇怪後三行是死亡前適用,死亡後就其他了
作者: PTTHappy (no)   2016-12-25 18:29:00
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後 嫌犯才盜領~只是我才疏學淺 希望先搞懂法律上所謂"所有"的權利表現型態會有哪些?才能比對破斥對方律師的(看來像)硬拗--因為檢察官很呆(從她訊問的角度而言 不贅述)我方只好自立自強"分析到讓檢方理解"因此請版上專家們解答了 我再據以寫補充狀敘明給檢方
作者: m16ichaelkb (順安么么)   2016-12-25 22:21:00
侵占其實有點困難,畢竟被告也是繼承人之一舉例而言,被繼承人有三個孩子,但跟一個小孩子住,被繼承人死亡後,一起住的小孩就持有被繼承人的存摺、印章等。遺產未分配前,由其中一個人占有其實滿合理的。被告律師也是朝這方面去著手,主張被告是保管人。原po要證明被告私吞了財產才會有可能成立,但在分配前,侵占其實難以成立,除非有辦法舉證出被告將做非法處置等。個人建議先完成遺產分配(協議或法院判決)的著手,您的立足點才比較穩
作者: PTTHappy (no)   2016-12-26 01:18:00
嫌犯是並不住在被繼承人家的出嫁者~偕其配偶趁亂取走被繼承人的金融證件盜領存款(亦即總遺產)一空 然後裝死請問對於裝死抵制的人怎麼讓其完成遺產分配?所以將無罪?其中應有可破解處?有勞思考銳利網友破解律師說法的破綻~另外還有一個疑問:就類似本案的情事 意謂盜取亡者證件而盜領遺產成功 最順是其他人都不知 順利侵吞~再不濟:1.對方(受害人=其他繼承人)告這條刑事告不成 2.告民事來分割好吧若法官判分割-屆時還錢-啟示大家先侵害再說!算來算去都合算 順利的話大賺不順的話也沒事?道理怪怪的ps.對了 所以我文章一開始才問 那麼 怎樣才算是不法"所有"的相關情況~懇請舉例吧--不然 大家只提示這類不是所有 那類不是所有--囧-懇請那就告訴我哪情況算成罪至少讓我體會一下 不然這一條罪立法出來根本完全用不到?
作者: m16ichaelkb (順安么么)   2016-12-26 10:10:00
被繼承人死亡後,就開始遺產分配了,協議不成的情形那就請法院裁判分割,這部分請律師會比較好處理,會幫你注意到細項的問題。這個本來就是你民法上的權利分割判決後,各繼承人自然可獲得應有部分而且照你現在的說法,刑法217第二項還比較有可能這條罪很多地方用的到,但是在你的情況,依你所述目前看來很難成立。再者被繼承人死亡,進行遺產分配本就是該做的事,會出現不知道遺產不見的情形,也太令人出乎意料要了解不法所有,上網翻一下就有了,也會有非所有之占有等舉例。總之,你這個案子在本人看來,搞定遺產分配比告這個侵占,還比較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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