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會因為刑法31條二項而影響罪刑嗎?
例如說:某甲看到小偷偷自己的東西
某甲覺得小偷可憐心生同情,且東西價值對自己來說損失也不多
就把防盜解除,讓小偷更方便偷
這樣某甲是幫助犯
但若依刑法31條二項,因為東西是甲自己的,偷竊自己的東西並不可能構成竊盜
那,幫助他人偷竊自己的東西,卻因此無法構成幫助犯?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
因為你的幫助,可能讓犯人從原本只能未遂變成既遂
但又因刑法31條2項,因無法構成犯罪身分,而無罪嗎?
而刑法320又寫著,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但這樣幫助者又等於是幫助竊取自己之動產...
這樣構成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