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不容易再議成功,發回續查,結果被告竟然避不出庭,
檢察官只好針對我的部分再重新確認一次,這是第五次確認,超無言......
難怪很多人都說打官司時告訴人往往比被告累......
結束時問了檢察官,被告未出庭那接下來呢?
檢察官回答說他會先看看被告的"答辯狀"。
意思是說被告只要寫張答辯狀就可以不出庭是嗎?
2.有人說聲請再議大部分都會被駁回,但我再議成功根本完全不意外,
因為第二任檢察官擺明了就是要放了被告,開庭時法條完全不熟,我還背給他聽,
結束時還直接對我說不接受可以去上訴,我還糾正他是再議不是上訴,
讓我一度懷疑檢察官是不是被關說了在庭上裝瘋賣傻,抑或是我的判斷有問題,
後來我隨便寫一張再議狀就發回續查,讓我又有了一次機會。
今天開庭時第三任檢察官一開始又是避重就輕,努力的在確認對被告有力的證據,
我當下警覺就是有問題,因為不想浪費這次寶貴的機會,所以這次比較積極,
直接把再議狀搬出來重申再議內容,檢察官才回說:話不能這樣說......
(我心中OS:如果話不能這樣說,那我會再議成功?)
接下來才針對我再議的內容要我闡述我的想法做記錄,而不是照抄再議狀的內容。
但事後我在想,我是不是應該堅持照抄再議狀的內容來作為我的看法的筆錄?
3.倘若被告是台大法律系學生,其父親又是法界人士,是否就有撇步可以不出庭呢?
這對我是不是很不利嗎?有什麼對抗的方法嗎?例如要求拘提被告到案之類的XDDD
接下來我還能做什麼事呢? 還是就像法律諮詢人員說的:靜待佳音......
(在法律諮詢那邊不小心又聽到一些關於每個檢察官辦案"策略"不同的內幕,唉~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