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6條第1項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我不是法律系,但是很好奇,過失定義這麼廣,刑度幅員是否該廣一點
例如:
三寶在盲彎迴轉,路過的小明很守法但盲灣實在反應不及,開車撞上,結果:
1.三寶死了,小明過失致死起訴
2.小明死了,三寶過失致死
在案例1小明很雖小,保險賠還不一定夠,還要被起訴
在案例2三寶只因方便或一時不察害死人命,但過失致死最高刑度卻很低,甚至可以緩刑
這種案件太多了,聖約翰學生害死淡江高材生,酒駕撞死清大博士生
我想問的是,這些三寶害人的案件這麼多
怎麼都沒人考慮要修過失致死的最高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