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分數次盜領被害人於不同銀行存款的犯行數

作者: PTTHappy (no)   2016-12-20 21:11:41
如題
各銀行之間 算判例講的時"空"/時間"地點"具有緊密性嗎
所以盜領者分數次 分別花好幾天跑不同銀行 將被害人於各銀行存款領光
這樣子的行為數目 在裁判上認為算幾罪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0 22:13:00
盜用記名YOYO卡,到超商消費,是一行為論一罪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2-21 00:10:00
盜刷跟盜領不太一樣就是如果時間上相隔不久,說這是一罪我能接受…
作者: PTTHappy (no)   2016-12-21 11:57:00
我困惑於:那麼 若行為人以數次舉動 分別破壞同一被害人位於不同縣市的數個房屋 也就僅成立一個毀損罪嗎?謝謝~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6-12-21 12:51:00
不是吧,是好幾個毀損罪你把它換成竊盜不就知道了
作者: ppingin (唉)   2016-12-22 00:47:00
看法官,因為接續犯的時空密接性,常在同種案件面臨不同法官出現不同看法。
作者: ultratimes   2016-12-22 01:25:00
跟記名無關,如果是盜用yoyo卡這種盜卡本身就算一罪,後續每用一次都算一罪沒有把卡盜來後,後面都可以合法使用這種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2-23 12:14:00
要看情況,如果以原PO所舉的盜領例子來設題:甲偷走乙的錢包,錢包內有三張不同銀行帳戶的提款卡,甲又分別於三天各盜領一家銀行的存款。偷走錢包本身即成立一個竊盜罪,而後續分別盜領三家銀行的存款,概念上與偷走乙不同處所的財物類似,雖侵害同一人之法益,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成罪,故甲應就四個竊盜罪數罪併罰。至於盜刷信用卡則可能是一行為同時成立詐欺得利與偽造文書(或準文書),比較可能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以想像競合論。而悠遊卡又是一回事,個人認為這種儲值卡跟偷取現金滿接近的,後續使用儲值金額要嘛算接續犯,要嘛是與罰後行為,不會有什麼一罪一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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